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受一般工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所得税,第3至第8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2、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口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减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单位,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15%的比例税率计缴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交营业税。
4、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
5、 试制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因特殊需要,确需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