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 自2000年7月1日起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应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