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区内资工业企业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口,一律免缴增值税、消费税;以国产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家限制出口产品除外)适用零税率,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份已缴纳所得税的40%。申请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自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进行。
3、 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按照15%和优惠税率计税。
4、 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口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减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 从事股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和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