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南山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内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前海合作区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实施方式,实现行政事项集中管理、网上审批、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前海合作区内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管理职责。市前海管理局设立前海e站通(基于网络应用的电子政务服务系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前海合作区内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做好所需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履行在前海合作区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有关职责。南山区政府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职责,可根据前海开发建设实际需要,在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市前海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南山区政府在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信息应当通过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联网共享,并定期公开目录和实施办法。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与市行政审批系统等电子政务公共技术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章 办理事项和机构
第七条 下列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前海合作区内集中办理:
(一)前海合作区内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地名管理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二)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审核监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排水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防工程报建审核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三)前海合作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四)前海合作区内劳动人事管理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五)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下放或者委托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管理的事项;
(六)市政府授权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八条 对纳入服务中心办理的非授权市级行政审批与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实施部门应向服务中心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办理。
第九条 对未纳入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服务中心在窗口收件,报送本部门办理,并应简化工作程序,压缩工作时限,高效办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综合审批制度。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整合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于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收发文,各相关业务同步审批、联合核查、联合会审,分别作出审批决定。鼓励在建设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阶段探索实行协同办理、并联审批模式,优化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概算审核的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建立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应提供网上查询、现场咨询、预约办理、短信通知等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对下列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可以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市前海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南山区政府应授权服务中心当场作出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审批;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审批;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审批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办事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公布应当现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第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行政审批事项需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审核申请材料,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内实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接受市前海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派驻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市前海管理局建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派驻人员年度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被考评人及其所属单位。
第十七条 市前海管理局承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派驻人员的办公经费。派驻人员的薪酬由派出部门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对市政府授权行使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决定结果报授权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前海管理局建立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办理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派驻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派驻人员在前海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继续办理已取消行政审
批事项的;
(二)不按要求公开行政审批内容、依据、时限的;
(三)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的;
(四)不按审批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六)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派驻人员不遵守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的,由市前海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派出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