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经营期限届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信心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免提交);
五、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六、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
七、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八、刊登于报纸的一次清算公告(原件1份);
九、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
十、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机构已注销的证明(原件1份);
十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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