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工贸信息委员会
外资企业
1、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 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如有)(原件1份);
5、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者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资企业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 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者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中外合作企业
1、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作各方签字、盖章);
3、 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 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者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深圳市市场监督局
一、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 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资顾问
电话:86-0755-83733691 86-0755-8373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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