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