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原件1份);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一、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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